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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广告

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(暂行)标准--化妆品广告

化妆品广告

1、发布化妆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:

1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

2)卫生许可证;

3)生产许可证;

4)产品质量《检验报告》;

5)特殊用途化妆品,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文号;

6)进口化妆品广告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:

a)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进口的有关批件,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证明文件;

b)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,即该化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;

c)出口国(地区)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(应附中文译本)。

7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。

2、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:

1)化妆品名称、制法、成分、效果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;

2)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果的;

3)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;

4)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、销量等数据;

3、须与特殊化妆品广告同时发布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,如:国妆特字 第xx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