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简化保险理赔流程,提高理赔时效,解决车险“理赔难”,大连协会下发了《大连地区车险“怠于赔偿”案件处理实务指导意见》、《大连地区车险“代位求偿”案件受理实务指导意见》。
根据《“怠于赔偿”指导意见》规定,一是在车损兼人伤案件中,因第三者故意拖延,造成标的车无法索赔时,保险公司可以先行支付车损险赔款;二是规范了标的车被保险人“怠于赔偿”的情形,第三者可依据《交通事故第三者索赔声明书》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;三是规范了被保险人垫付赔偿款有困难或不便时,在三方共同签署《交通事故第三者保险赔款支付委托书》后,可以授权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进行直赔。
《“代位求偿”指导意见》对案件受理范围、索赔单证及公司协作层面进行了清晰界定,明确了“代位求偿”案件的适用范围;明确了“代位求偿”案件须提供的理赔单证,并配套制定《车损险“代位求偿”声明书》;明确了“代位求偿”案件协调机制,以及规范关联公司间的定损时效和定损金额执行标准。下一步大连协会将探索建立“代位求偿”案件信息共享及黑名单制度。
责编: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