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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(暂行)标准--化妆品广告    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(暂行)标准--化妆品广告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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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(暂行)标准--化妆品广告

 

1、发布化妆品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:

  1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

  2)卫生许可证;

  3)生产许可证;

  4)产品质量《检验报告》;

  5)特殊用途化妆品,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文号;

  6)进口化妆品广告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:

  a)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进口的有关批件,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证明文件;

  b)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,即该化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;

  c)出口国(地区)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(应附中文译本)。

  7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。

  2、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:

  1)化妆品名称、制法、成分、效果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;

  2)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果的;

  3)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;

  4)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、销量等数据;

  3、须与特殊化妆品广告同时发布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,如:国妆特字 第xx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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