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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(暂行)标准--农药广告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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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(暂行)标准--农药广告

 

1、发布农药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:

  1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

  2)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;

  3)《农药广告审查表》;

  4)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,还需提交中文译本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生产、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;

  5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。

  2、农药广告注意事项:

  1)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《农药登记证》和《农药登记公告》的内容相符,不得任意扩大范围;

  2)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,如“无害”、“无毒”、“无残留”、“保证高产”等。

  3)不得宣传治愈率、有效率及获奖;

  4)不得使用农药科研、植保单位、学术机构或者专家、用户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;

  5)不得使消费者在产品的安全性、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;

  6)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、术语。

  7)不得含有“无效退款”、“保险公司保险”等承诺;

  8)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、画面,如: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,农药靠近食品、饲料、儿童等。

  3、须与农药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:

  1)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;

  2)罐装杀虫剂广告须标明“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”字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