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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(暂行)标准--酒类广告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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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(暂行)标准--酒类广告

 

1、发布酒类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:

  1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

  2)生产许可证;

  3)卫生许可证;

  4)产品质量《检验报告》;

  5)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,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;

  6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。

  2、酒类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:

  1)鼓动、倡导、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;

  2)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;

  3)饮酒的动作、画面、镜头,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;

  4)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,含卡通形象;

  5)表现驾驶车、船、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;

  6)把个人、商业、社会、体育、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,如“壮阳、提高性生活、补肾、事业有成、企业家、成功人士、重振雄风”;

  7)诸如可以“消除紧张和焦虑、增加体力、增强体力、强身健体、延年益寿、解除疲劳”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;

  8)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、评奖、评名牌、推荐等评比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