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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(暂行)标准--医疗机构广告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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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(暂行)标准--医疗机构广告

 

1、发布医疗广告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:

  1)如为营利性医疗机构,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

  2)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;

  3)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(医疗广告证明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);

  4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。

  2、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:

  1)医疗机构第一名称;

  2)医疗机构地址;

  3)所有制形式;

  4)医疗机构类别;

  5)诊疗科目;

  6)床位数;

  7)接诊时间;

  8)联系电话。

 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、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。

  3、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:

  1)涉及医疗技术、诊疗方法、疾病名称、药物的;

  2)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;

  3)宣传治愈率、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;

  4)利用患者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、组织的名义、形象作证明;

  5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
  4、须与医疗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:

  1)医疗机构第一名称;

  2)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批准文号。